青地矿党〔2014〕7号
局属各单位党委:
《青海省地矿局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警示谈话制度》已于5月6日经局党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地矿局
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警示谈话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青海省国土资源系统勤政廉洁“千人警示谈话”制度》及省纪委、厅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一)干部提任新的领导职务,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任前廉政谈话对象为局机关新提任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及新提任的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三)根据局党委要求,新提任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可单独实施,也可与组织人事部门一起实施,谈话由纪委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和分管局领导共同负责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可根据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形式进行。
(四)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1、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要求新任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格要求自己,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2、民主集中制教育。要求新任职领导干部增强组织观念,执行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3、遵纪守法教育。要求新任职领导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省纪委、厅纪委制定的一系列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规定。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明确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5、被谈话人在进行廉政谈话中要对带头廉洁自律、主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表明态度。
(五)任职前的廉政谈话一般在干部任职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超过上岗后2个月。
二、党员领导干部“千人警示谈话”制度
(一)目的及意义:“千人警示谈话”是全局各级党政组织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对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廉履职、团结协作、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通过打招呼、提要求等方式进行预警提醒的制度,是廉政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将“千人警示谈话”活动形成长效机制,是进一步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的重要保证。
(二)谈话原则和范围:警示谈话要严格掌握政策,注意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以理服人”、“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局党委书记与党委委员进行警示谈话,局党委委员按照分工与联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进行警示谈话;各单位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进行警示谈话;班子成员与分管的科(室)、项目负责人谈话;科室负责人与分管的重要岗位、高风险岗位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各单位纪委负责人与重大项目负责人及财务、采购人员进行警示谈话。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谈话内容
警示谈话要紧扣中央、省委和厅、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结合当前全局工作实际,重点针对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勤政廉政、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谈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工作举措、日常工作感受、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等。要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警示提醒,并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
(四)谈话程序
谈话前,各级党委要按照要求分级制定谈话方案,明确谈话时间、内容、分工和谈话要求等。谈话时,谈话人态度要公正,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谈话时,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并做好记录,个别谈话至少由两名工作人员参与。谈话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活动总结和谈话记录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五)谈话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在谈话前,要提前准备好谈话内容,确保谈话的质量和效果。
2、谈话对象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要进行补谈。
3、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要以诚相见,推心置腹,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和想法,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
4、通过警示谈话,要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干部队伍思想状况,及时发现并改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谈话内容。
三、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诫勉谈话制度,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二)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三)对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进行诫勉谈话:
1、未能很好地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责任的;
2、职工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请今后加以注意的。
(四)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
2、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不采取措施解决的;
3、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5、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职工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具有上述三、四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严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
(六)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通常由纪委书记负责,诫勉谈话应先提出拟办意见,报同级党委同意,谈话时应做好记录。
(七)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特殊情况不能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理由,对未讲清的问题可做进一步了解。无故不回复的,函询部门有权责令尽快回复。
(八)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