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门户网站(www.qhdk.com.cn 以下简称“局网站”)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推动局网站建设,确保局网站安全、平稳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地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网站是我局信息公开、宣扬政策法规、弘扬地质“三光荣”精神、普及地质科普知识、服务干部职工的重要平台和窗口。局网站建设管理贯彻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提高效率、及时科学的原则,突出宣传和服务功能,扩大地质勘查工作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展示新时期地勘人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设立局网站编委会负责领导局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局网站编委会由局长担任编委会主任,分管全局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网站编委会成员。
第四条 局网站编委会接受局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局办公室是网站编委会的常设机构,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副主任、地调院副院长担任。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网站的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局网站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二)监测局网站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局网站各版块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
(三)组织开展局系统各单位网站绩效评估工作;
(四)配合局保密委会会办公室开展局网站的保密管理与审查工作;
(五)协调局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处(室)负责局网站的内容保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实际,落实局网站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局网站栏目设置,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责任分工,定人、定岗、定责,有计划、及时的报送信息。
第七条 青海省地质调查院(简称“地调院”)是局网站的技术支撑单位,受局委托负责局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局网站编委会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局网站的总体规划和建设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二)负责局网站的技术保障;
(三)负责局网站的内容保障,协助设置和调整局网站相关栏目;
(四)负责局网站的信息安全和应急保障。
第八条 局网站编委会下设网站编辑部,主要负责局网站的日常管理、局网站和局系统各单位网站绩效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局系统网站记者、通讯员的管理和培训,定期组织召开网站记者、通讯员例会。
网站编辑部下设网站信息采编组和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组。
第九条 网站编辑部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地矿处副处长和负责宣传工作的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网站信息采编组设置在局办公室,主要负责督促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及时向局网站报送信息,以及信息的收集、采编、审校等工作。
网站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组设置在地调院,主要负责局网站信息发布、日常维护管理以及相关硬件和网络安全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局网站记者,负责本部门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局属各单位要设置网络信息通讯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栏目设置与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各处(室)应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地质勘查工作的中心任务,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对局网站页面和栏目设置提出调整建议,经局网站编委会审议后,报请局务会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所属单位要按照局网站建设总体目标加快和完善网站建设,负责本单位网站栏目设置和调整,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信息的发布与报送
第十四条 局网站是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发布重要工作动态和信息的首选渠道,通过电视、广播和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等方式发布的工作动态和信息,要同时在局网站发布。
第十五条 局网站发布的信息都应认真填写《网站信息审批(公示)联系单》(附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局网站信息的发布、更新应及时、准确,原则上应在信息产生当日发布,最长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局网站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负责对局网站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网站编辑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局保密规定和措施,审核在局网站发布的各类工作动态和信息,对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一律禁止在局网站发布。
第十八条 网站编辑部要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各种网站安全技术防护手段,对局网站实施全程安全监控,落实运行维护应急措施,提高局网站安全防护能力。
加强日常巡检和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敏感时期的应急值守与实时监控。
第六章 绩效评估与奖惩
第十九条 网站编辑部应对机关各处(室)室、局属各单位报送且发布的信息每季度进行汇总统计。
第二十条 网站信息报送是全局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对信息报送工作完成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在全局进行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一)长期不更新责任栏目信息;
(二)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在局网站发布信息;
(三)上网信息出现虚假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四)信息报送不积极,质量和数量难以满足局网站要求;
(五)违反保密规定发生信息泄密事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加强局网站信息队伍建设,所需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